中金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2016年2月修订)
期货经纪合同
中金期货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目 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特别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本特别提示,并签署本特别提示以确认您己阅读并理解本特别提示的全部内容。
根据各期货交易所颁布的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为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向您作出如下特别提示:
一、您通过本公司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本公司对您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二、本公司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对您的期货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发现您的期货交易过程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情形时,将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交易所监查部门。
三、您的交易过程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时,本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四、您的交易过程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将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五、您的交易过程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因您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对您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将通过本公司向您发出。本公司将及时与您联络,向您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您的交易行为。
六、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请参见各期货交易所及本公司网站中列示的各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
以上《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特别提示》的各项内容,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客户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须保证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居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于受期货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不就居间人的行为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六)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七)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八)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并应当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 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十)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交易结算单确认与异议、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二)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客户知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已接受中金期货有限公司(“中金期货”)的委托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只有中金公司可为中金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中金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中金期货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中金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中金期货、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经中金公司介绍在中金期货开户的客户,在此声明:了解中金公司与中金期货之间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了解中金公司、中金期货及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听取了中金公司对期货交易方式、流程及风险的讲解,知晓中金公司未对客户作任何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
(十三)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五)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4个条件的账户。
(十六)知晓期货公司的业务网址并经常登录查看更新
客户在从事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客户可通过登录期货公司的业务网址查询并了解上述规定,期货公司的业务网址为:www.ciccfutures.com.cn。
(十七)知晓期货公司业务规则的内容
客户应当知晓,客户除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外,还应遵守期货公司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规则、风险控制政策等)的规定;期货公司也会按照其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为此,客户应及时登录期货公司业务网址,或到期货公司营业场所,查阅并了解期货公司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
随着业务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变化,期货公司可能会随时更新、修改各项业务规则。新的业务规则将在其业务网址公布,并置备于其营业场所。为保护客户的权益,客户应当随时登录期货公司业务网址,或到期货公司营业场所,查询并了解该等规则的更新内容。
(十八)知晓《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相关条款和术语的含义
客户应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认真阅读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了解并准确理解合同各条款(特别是有关期货公司的免责条款、通知与确认条款、风险控制条款)、各业务规则的条款和相关术语(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度、强制平仓、追加保证金、客户可用资金、客户权益、信用加点、结算机构等)的含义。如果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向期货公司业务人员提出。
(十九)知晓期货公司不保证其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稳定性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期货公司力求客观但不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稳定性。客户对此应进行独立审查与判断,并应承担据此行情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四、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期货公司员工的行为,期货公司特向客户郑重声明如下:
1、禁止期货公司员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交易;
2、禁止期货公司员工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3、禁止期货公司员工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本声明无法告示期货公司员工在与客户接触中禁止行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与期货公司员工接触中,应对期货公司员工的行为作出客观判断,不明之处可向期货公司咨询。
如客户私自与期货公司员工发生上述或其他禁止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承担,与期货公司无任何关系。
五、基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特征,客户必须加强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期货公司按合同约定实施的强平措施也是帮助客户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开户申请表(自然人)
会员名称 |
中金期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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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号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m0343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0230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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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0172 |
会员 性质 |
结算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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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开户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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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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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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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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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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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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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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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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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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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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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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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从事过期货交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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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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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 |
保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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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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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下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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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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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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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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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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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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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调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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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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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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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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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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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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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确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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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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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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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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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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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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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期货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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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全称) |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写明具体开户网点) |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Y/N) |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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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本人在期货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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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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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及期货公司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客户明确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变更内容经期货公司确认后生效。客户未及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3、“开户银行编号”指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编号,例如,工行填“
4、“联系地址”必须为客户现在居住的详细地址。
开户申请表(机构)
会员名称 |
中金期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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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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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 交易所 |
m0343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0230 |
郑州商品交易所 |
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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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0172 |
会员 性质 |
结算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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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开户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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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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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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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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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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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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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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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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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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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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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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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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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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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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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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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从事过期货交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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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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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 |
保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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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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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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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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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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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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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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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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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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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下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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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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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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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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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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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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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调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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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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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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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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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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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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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确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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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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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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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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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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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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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期货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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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全称) |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写明具体开户网点) |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Y/N) |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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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以上为本机构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本机构在期货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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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申请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代理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
1、机构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提供期货公司要求的全部证明文件,并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开户,必须提供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原件及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并加盖公章。)
2、机构客户明确此份申请表是客户开户必备法律文件之一,保证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并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变更内容经期货公司确认后生效。客户未及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3、“开户银行编号”指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编号,例如,工行填“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机构客户适用)
中金期货有限公司:
本人, ,兹授权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办理以下事项:
1、签署与贵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包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正文和附件)
2、签署与贵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合同》(如有)
3、办理在贵公司开户的一切事务并签署、接收相关文件
被授权人依照本委托书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代表本机构及本人。本机构及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人向贵公司出具撤销本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且该通知原件送达贵公司之日起失效。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期货经纪合同(正文)
甲方:中金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蓝宝石大酒店1811号和1813号
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特别提示》、《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已签字认同。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非依法设立或非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五)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六)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七)存在与期货交易或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 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及公司网站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应遵守该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甲方业务规则(包括甲方对其业务规则的不时修订)。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 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禁止本公司员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交易,禁止本公司员工向客户作获利保证,禁止本公司员工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乙方与甲方员工私下达成的任何形式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均视为乙方与该员工之间的个人行为,而非该员工的职务行为,这些行为与甲方无关,所出现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乙方指定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的工作人员。乙方的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乙方不得指定甲方的工作人员作为其代理人。乙方私下委托甲方工作人员代其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或者调拨资金的,对引发的所有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凡乙方存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论是否注明用途,均视为乙方的期货交易保证金。
第十五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且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信用评级进行调整时,或者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根据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的,或为开展风险控制工作的需要而向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披露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业务规则办理资金调拨手续。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是否真实、是否有可取保证金、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和银期转账的方式出金。书面方式为乙方资金调拨人亲自到甲方相关部门填写出金单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方式;银期转账方式为乙方通过甲方的银期转账系统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连续交易时段,甲方不办理非银期转账形式的入金、出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及提取业务。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规定。连续交易时段,乙方仅能通过互联网下达交易指令,甲方不提供电话、书面、传真等其他下单方式的服务。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在非连续交易时段,为保证乙方的交易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用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在连续交易时段,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乙方应及时通过电话与甲方相关工作人员联系,以便甲方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设定电话交易密码。交易时,按照资金账号、名称或姓名、电话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只要三者相符,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自己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对于乙方密码泄漏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密码是否正确,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是否与预留印鉴表面一致,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规则和甲方的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交易指令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交易指令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交易指令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三十二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乙方提出异议的未平仓合约按市价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认为正确的交易指令;在上述交易完成后,甲方再根据相关的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单,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可以并有义务每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将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查询密码。由于乙方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2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可能存在差异,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乙方若有疑问,可向甲方咨询。
第三十九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包括每日结算后和交易过程中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和其他通知、文件:
1、手机短信,手机号码为: (必填);
2、电子邮件,邮件地址为: (必填);
3、网上交易系统;
4、电话,电话号码为: ;
5、按乙方提供的联系信息寄送给乙方的联系人。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保证以上通知渠道的畅通。如果非因甲方过错使得乙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对于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1、在甲方网站公告;
2、在甲方营业场所公告;
3、在甲方网上交易系统公告;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约定的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和资金状况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任何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单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单。乙方及时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单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未对前一交易日交易结算单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交易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按附件二《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授权的方式有效签署传真函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乙方向甲方提出无法收到或未收到交易结算单或对交易结算单提出异议的,除应按上述约定方式提出外,还应同时通过电话与甲方相关工作人员联系,以便甲方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单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四条 由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乙方提出异议的未平仓合约按市价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认为正确的交易指令;在上述交易完成后,甲方再根据相关的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以及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情形、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八条 甲方以风险度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度的计算公式为:
期货公司风险度=根据乙方在甲方处适用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100%
交易所风险度=根据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占用/客户权益×100%
乙方理解并同意,只有乙方交存并已经实际到达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才能被计入乙方的客户权益(在途资金不能被计入乙方的客户权益)。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九条 当乙方的可用资金≤0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如在交易日当日结算后,乙方的期货公司风险度≥100%,则甲方将在当日交易结算单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包括连续交易时段)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以可以成交的价格自行平仓,使其期货公司风险度<100%。在下一交易日(包括连续交易时段)开市后,无论乙方是否准备或已经采取自行平仓措施,只要乙方的期货公司风险度≥100%,甲方即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期货公司风险度<100%。
第五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乙方的期货公司风险度≥100%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如因发生交易行情急剧变化,导致乙方风险度继续升高,且乙方的交易所风险度≥100%,则甲方有权不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或强制平仓通知而直接对乙方全部或部分未平仓合约执行强制平仓操作,直至乙方的期货公司风险度<100%。
如因非甲方过错导致甲方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无法送达的,对强制平仓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 如在交易日当日结算后,乙方的交易所风险度≥100%,则甲方将在当日交易结算单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包括连续交易时段)集合竞价前追加保证金,使其期货公司风险度<100%。否则,甲方有权在集合竞价时或开市后直接对乙方全部或部分持有合约执行强制平仓操作,直至乙方的期货公司风险度<100%。
第五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十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或减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或减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十四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其他税费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损失和其他结果。
第五十五条 在依法或依约定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执行强制平仓操作时,甲方有权自行选择平仓时机、价位、品种、数量。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等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如果甲方在执行强行平仓操作时,乙方有已下达但尚未成交的交易指令,甲方有权撤销乙方的该等交易指令,然后执行强制平仓操作。甲方没有义务在执行强制平仓操作后代乙方恢复下达或执行交易指令。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且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八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六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六十一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六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业务规则(包括甲方对其业务规则的不时更新),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七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八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六十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申报费等费用)。甲方负责制定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调整。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将另行通知乙方。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税务机关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乙方为自然人的,由乙方本人签字;乙方为机构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成立,于甲方批准乙方的开户申请且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在甲方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公告载明的生效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二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双方以第七十一条约定的方式签署后方才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终止之日前已发生的交易及相应的结算、交割。
第七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合同于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15天(不计发出通知之日)闭市之时终止(如当日为非交易日,则至下一交易日闭市之时终止)。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在本合同终止之后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等方式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七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七十八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等方式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
(一)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乙方为非依法设立或非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乙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四)乙方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五)乙方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或出现与期货交易或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乙方为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乙方提供的开户文件虚假或资金来源不合法的;
(八)乙方死亡或终止;
(九)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十)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司法执行措施。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出现保证金支付危机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移仓规则将乙方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甲方未能退付的乙方保证金,甲方将按照法律程序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通知、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或不完全,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由于乙方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软件系统与甲方提供的交易结算系统不相匹配导致乙方交易失败,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或者从甲方网站上下载的软件。甲方建议乙方升级软件时,乙方应及时予以升级。乙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或者未及时升级软件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六条 乙方账户信息泄漏,账户存折或银行卡遗失、被盗、被停止使用、被窃取金额等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任何使用乙方密码进行的资金调拨、交易、查询及其他行为,都视为乙方本人的行为。乙方遗忘、泄漏、丢失账户密码、交易密码等引起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由于乙方缺乏期货交易经验、网上交易经验或者其他从事期货交易必要的知识,而造成交易失误、交易失败、操作不当、操作失败等引起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乙方须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公章及其他相关文件,因他人冒用、伪造、变造相关文件,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九十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在非选项前□内打×):
□ 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节 其他
第九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九十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特别提示》、《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收取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其他补充协议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四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以本合同签订时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交易品种为限,不包括本合同签订后新出现的交易品种。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的时间段以本合同签订时的交易时间段为限,不包括本合同签订后新增的交易时间段。
如果本合同签订后交易所出现新的期货交易品种或增加新的交易时间段,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提供此种新期货交易品种或新增交易时间段的交易服务,并以本合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
第九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中金期货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机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术语定义
1. 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
2.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一般包括交易品种、合约到期月份、开平仓、买卖方向、数量、买卖价格等内容。
4.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
7.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
8. 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连续交易品种的交易日参见期货交易所规则。为避免疑义,无论客户是否参与连续交易,《期货经纪合同》项下交易日的解释均适用本定义。
9.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10.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1.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2.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3.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4.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5.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16.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成交后及交割完成后所支付的费用。
17. 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18.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附件二 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一、开户代理人(机构客户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开户手续时填写)
委托代理人 (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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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请说明办理开户时应使用的“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或组合:
二、指令下达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指令下达人时填写)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士作为本人/本机构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本机构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
委托代理人 (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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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请说明下达有效指令时应使用的“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或组合:
三、资金调拨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资金调拨人时填写)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士作为本人/本机构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本机构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委托代理人 (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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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请说明下达有效指令时应使用的“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或组合:
四、交易结算单确认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交易结算单确认人时填写)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士作为本人/本机构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本机构对交易结算结果进行确认。
委托代理人 (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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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请说明进行有效确认时应使用的“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或组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三 传真指令及免责条款
除《期货经纪合同》明确规定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提出交易结算单异议外,客户(即《期货经纪合同》的乙方)还选择以传真指令的方式办理以下事项(请在选择的事项前划“√”,同时在不选择的事项前划“×”):
□ 出金
□ 密码解锁及重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资金调拨密码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的查询密码)
□ 修改本人/本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接收贵公司通知的手机号码、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但不包括客户期货结算账户信息等期货公司认为不宜采用传真方式修改的信息)
在以传真指令的方式出金时,客户授权的资金调拨人应按《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授权的方式有效签署传真指令。在以传真指令的方式办理以上除出金之外的其他事项时,客户授权以下人士作为本人/本机构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本机构下达传真指令:
被授权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请说明进行有效确认时应使用的“预留签字样本及/或印鉴”或组合:
期货公司(即《期货经纪合同》的甲方)郑重提醒客户:传真指令存在冒名顶替等风险,期货公司提请客户慎重考虑采取传真指令的方式办理上述事项。如果客户选择以传真指令方式办理以上一项或多项事项,期货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充分了解传真指令所蕴含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客户同意:
1、期货公司收到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尽管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按照行业标准,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审核乙方的传真指令,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冒名顶替等风险。除非期货公司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期货公司将不承担由于该等风险导致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客户应承担期货公司执行客户的传真指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绝无异议。
2、由于停电、计算机网络和/或传真设备故障,导致期货公司未能收到或未能及时收到客户的传真指令,期货公司不对由此造成的传真指令未能执行或执行不及时承担责任。
3、期货公司收到符合要求的传真指令,即认为此指令是客户真实意思的表示。期货公司不对该签字是否真实及是否为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承担责任。
4、如期货公司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客户传真指令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或期货公司业务规则等使期货公司无法执行的,期货公司可不执行该指令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期货公司不应因客户传真指令的发送及执行而承担或遭受任何损失、费用、损害、索赔、诉讼或其他法律责任,如果出现该等情形,客户同意对期货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